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一、下列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2、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二、销售者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产地或来源证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出具产地或来源证明;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文件; 2、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自检合格证明等能够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其质量标志可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3、销售按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还应当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1. 是指针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2. 的原因是为了保障人们食用的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确保其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3. 农产品管理办法的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的生产许可、加工许可和销售许可的审批程序;农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抽检制度;农产品标签和包装的规定;农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等。 这些内容都是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你好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环节: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采摘、加工等生产环节的规范和要求,包括种植技术、养殖技术、采摘技术、加工技术等。 流通环节: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流通渠道、销售方式、价格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店、电商平台等销售渠道的规范和管理。 质量检测: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检测机构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确保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安全监管: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措施,包括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检测、食品安全监督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初级农产品属性标签标准规定?
初级农产品按工商要求有6要素:名称、产地、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食用方法。 简单来说初级农产品就是指来源自农业中的初级商品,也就是在农业中获得的植物、水果等等,比如苹果、新鲜蔬菜一类。若商家的商品属于初级农产品那么在平台中销售是不需要进行食品资质本案的,且商家在宝贝编辑页面中,选择“包装方式”中需要选择“食用农产品”即可。 常见的初级农产品有蔬菜、水果、调料干货等一级类目,在一级类目下也需要根据自己的商品进行相关类目的发布,且初级农产品标签有以下要求: (1)在标签当中应当有商品名称、产地、重量、质量等等、生产日期或者包装商品日期;
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初级农产品标签上至少应标示商品名称、重量、产品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等,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2、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初级农产品标签要求。 初级农产品标签上至少应标示:商品名称、重量、产品质量等级、产地、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等,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副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第三十条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