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养殖业占地新规定?
不得占用耕地。 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农村养殖用地新政策?
养殖业作为农村的第二大基础产业,近些年来也持续得到国家政策及财政资金的大力扶持。 与种植类似,养殖业不可避免的需要占用土地。在过去,农民占用耕地建造养殖场或养殖大棚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之后才方可将农用耕地转变为养殖用地。毫无疑问,在部分规划并不怎么到位的乡村,养殖户们的这种用地申请往往会遭拒。 随着近几年国家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这种现象有所改善。 一、养殖用地新政策 1.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由此可见,现在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2.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此外,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论是小型养殖户,还是规模性养殖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要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即便建好养殖场所,也不允许进行养殖!
养殖用地新政策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家允许在耕地上搞养殖有文件吗?
国家允许在耕地上搞养殖,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文件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文件规定: - 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建设占用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这与前面生猪养殖用地的文儿是保持一致的。 -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在使用耕地进行养殖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同时,要注意保护耕地资源,避免对耕地造成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