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转灵活用工怎么交社保?
灵活就业属于个人社保,自己到社保局自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拿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到社保局咨询办理个人社保,养老金缴费最低满15年,医保最低满20年女性55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社保卡提示信息,每个月往卡里打够预扣社保的费用就行了。
灵活就业用工形式怎么填?
临时性就业。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以街道、社区等组织形式,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家政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等各种临时性劳务人员。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建立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
劳动法对于灵活用工应该做出哪些调整?
首先, 就我国目前的劳动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来说, 按月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适应灵活用工的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工时的规定太死,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和连续两个休息日的规定在小型企业里往往难以执行;用人单位雇用人员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 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应用人高度灵活的小型企业的实际情况。过于刚性的规定抑制了灵活用工的活性, 不利于其发展。 其次, 对于劳务派遣等非标准劳动关系来说, 现行发布的众多文件, 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意见》、《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多是迫于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临时性措施, 其本身缺乏长期适用性, 这种措施可以适用于短时间内, 如若长期适用, 可能会因为各地政策标准不一而造成司法实践混乱。 最后,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 可以发现, 现行调整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规范, 如劳务派遣等, 缺乏具体的行政配套规定以及相关劳动行政执法的保障, 如何由应然权利转化为实然权利在立法上出现缺失, 可能会导致法定权利难以保障, 法定权益难以维护的弊端。同时, 对于这些涌现出的新型用工模式是否应该纳入传统标准劳动关系之中, 也处于模糊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