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公路安全实施指导意见?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在深入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适应于全省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和拖拉机等车辆上路行驶的现象、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的行为及马路市场、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措施是:公安部门加强对车流量大、道路情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和节假日、赶集日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预防和减少农村公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农村客运、低速货车等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客车超员和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严把农村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农村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监督。 《指导意见》要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工作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认真组织事故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湖南省农村公路安全实施的指导意见包含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省、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的工作机制,厘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边界,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方案?
农村公路限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