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实行省、设区市、县三级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和落实责任目标。将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逐级分解到各设区市、县(市、区),通过湿地名录落实到具体地块。 办法决定,实行新增湿地储备制度。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结合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对征收、占用湿地预期,有计划地建设人工湿地,作为新增湿地面积纳入储备。鼓励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建设人工湿地,给予优先纳入储备。湿地占补平衡以县(市、区)为单位就近补充,本县(市、区)确实无法实现的,按规定进行异地补充。 办法决定,建立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公示制度。县(市、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将论证通过的湿地占补平衡和湿地修复方案及时向社会公示。擅自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按“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湿地应采取哪些措施?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规划应包括对湿地资源的调查与评估、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定位、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湿地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湿地管理与利用政策、湿地教育与宣传、以及湿地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在规划中,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制定可行的措施,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保护和管理湿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