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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什么区别?
《食品安全法》是针对以下的活动: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是主要针对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的。
大米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农产品还是食品?
《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都没作定义。 2005年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是这样表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如:各种蔬菜、水果、小麦、大豆、大米、鸡、鸭、鹅、猪、牛、羊、鱼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8项: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制度。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 (3)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7)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