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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法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强调的“八个不得”是指什么?
(2)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③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⑤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4)监督抽查监测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5)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6)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检人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7)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8)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个鼓励内容?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8项: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制度。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 (3)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7)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